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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1 23:19:33   作者:  阅读数:1117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的临床使用,我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此办法对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规定。 

一是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定。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对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工作。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办法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二级以下公立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公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二是对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基本和非基本实施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本医疗服务(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三是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

四是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后,向核准部门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五是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及价格的制定进行规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新增项目和价格进行论证。经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明确为新增项目的,试行期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申报项目的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

六是对医用卫生材料进行规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医用卫生材料、诊断试剂,对已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含的,医疗机构不得单独收取费用;对列入除外内容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七是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价格、卫生和人社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价格执行和医保支付的监管,强化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一日清单、医疗监测等制度的执行,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